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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苏晓越2017-02-03 16:01:35


  第二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一、纳税人

  纳税人分类及标准扣缴义务人合并纳税

  二、征税范围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税目

  (一)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三)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征收率

  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性规定

  (二)一般计税方法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①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有关行业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5)销售额的其他相关规定。

  3.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

  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6)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9)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I+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0)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等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④以纳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⑤在纳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三)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税收优惠

  (一)“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免税规定

  1.免征增值税项目。

  2.增值税即征即退。

  3.扣减增值税规定。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四)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五)小微企业减免规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减免税的其他规定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四)征收管理

  第三节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三、消费税税目

  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四、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经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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