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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债的担保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7-02-04 09:48:23

假期过后,带您迅速找回税务师备考学习状态,下面是东奥小编为您提供的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CTA考生成为东奥学员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识点内容。

保证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不能作为保证人。

  (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的形式

  (1)主从合同式

  (2)主从条款式

  (3)第三人单方面的保证承诺

  (4)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章

  【解释1】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2】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强制执行口头保证。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4.保证期间

  (1)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释】所谓约定不明,指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

  【例题·单选题】保证合同对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  )。

  A.主债务履行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

  B.主债务履行期开始之日起2年

  C.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答案】C

  【解析】(1)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5.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主合同内容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3)变更合同标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4)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7.保证人的抗辩权

  (1)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

  (2)债权人、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

  (3)当债务人欺诈保证人而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保证人免责。

  (4)法律不承认“保证人如果受债务人欺骗,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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