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解(19)
【东奥小编】2017年初级职称备考征程已经开启,基础阶段是整个学习过程中对知识点掌握的重要阶段,让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解(19)。
民事诉讼程序(★★★)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口诀】12两种身份诉,不在国内居住人,下落不明失踪人,3是被告被强监。
(3)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纠纷类型 | 专属管辖法院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港口所在地法院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
(4)一般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①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5)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基本规定 |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 |
细化 规定 | 有关运输工具或运输中货物的财产保险合同 |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下列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法院 ②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法院 ③运输目的地法院 ④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
人身保险 合同 |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下列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法院 ②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
(6)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基本规定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下列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法院 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 |
细化规定 | 信息网 络侵权 | 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下列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法院 ②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法院 ③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 |
产品、服务质量侵权纠纷 |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法院 ②产品制造地法院 ③产品销售地法院 ④服务提供地法院 ⑤侵权行为地法院 |
(7)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选择管辖和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2017初级会计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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