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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债的转移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7-02-08 11:01:03

假期过后,带您迅速找回税务师备考学习状态,下面是东奥小编为您提供的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CTA考生成为东奥学员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识点内容。

债的转移

  1.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一种形式,只要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2)债权让与的条件

  ①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②存在有效的债权;

  ③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解释】因人身权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或者与人身紧密相关的债权(如出版合同)等产生的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例题·多选题】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

  E.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过晨曦公司而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答案】ACE

  【解析】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即告有效成立,不必经伟东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伟东公司后才对伟东公司发生效力(即北海公司有权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未通知伟东公司,该协议对伟东公司不生效,但在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

  2.债务承担的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的特点;

  (3)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

  (4)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3.债的概括承受

  (1)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2)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

  【解释】概括承受的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

  【例题·多选题】乙向甲借款5万,丙又欠乙5万,经过协商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三者之间债的移转方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如果甲、乙之间协商一致,再通知丙,为债权让与

  B.如果甲、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C.如果乙、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D.如果甲、乙、丙共同订立一个协议,则对甲与乙为债权让与,对甲与丙以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

  E.如果甲、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丙的同意,属于债的概括承受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BD: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一般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在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下,债务承担合同当然有效;(2)选项E: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主体一方将自己的债权和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在本题中,乙对丙不享有债务,只享有债权,故不构成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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