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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征税范围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7-02-08 11: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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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三把标尺)

  标准之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1.标准之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又体现以下三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

  (2)土地出让,一级市场,不征税。

  (3)土地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征税。

  2.标准之二:产权必须发生转移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3.标准之三:强调房产转移要“有偿”

  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解释】不予征税的房屋继承和赠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

  (1)房地产的继承。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哪些征;哪些不征;哪些免征)

经济行为

征免范围的确认

房地产的出租

由于产权权属不变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的抵押

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后,看是否转移

房地产的交换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评估增值

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屋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也未取得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经典母题】下列各项应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 )。

  A.以房地产出租的

  B.以房地产抵押贷款而房地产尚在抵押期间的

  C.甲乙企业以房换房行为

  D.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E.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的

  【答案】CD

  【解析】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建成后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注意题目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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