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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7-02-14 10: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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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取得

  1.权利的原始取得

  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最初取得”、“权利的第一次发生”,是权利的绝对发生。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2)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事件而发生,如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4)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2.权利的继受取得

  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1)基于法律行为,如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者设定动产物权,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2)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民事权利的保护

  1.事前保护

  在权利遭受现实侵害之前,由权利人凭借法律所设置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自行完成。如所有权保留条款、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抗辩权等。

  2.事后保护(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主要程序包括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

  ①自卫行为:是指为了防止或者避免自己或者他人所面临的现实侵害或者现实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害他人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②自助行为:是指在权利受到损害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权利人所采取的限制加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加害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毁坏的行为。如公交车售票员扣留逃票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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