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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7-02-17 11: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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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大幕开启!当前已经进入预习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培养更好的学习规律,东奥小编为您提供2017《税法二》知识点,TA考生成为东奥学员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识点内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特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当月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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