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预习《税法》知识点:税收优惠
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新教材还没出,现在正是预习知识点的黄金阶段,希望大家撸起袖子好好干,下面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CPA预习阶段《税法》重点知识点,帮助大家提前预热,轻松过关。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注意规定中“免税”与“酌情减免”的差异。
2.个人购买住房有不同的契税优惠政策,其优惠前提都有“第一次”、“唯一”等要求,应注意辨析:
个人购买住房 | 契税优惠政策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含按政策经批准的集资房、房改房) | 免征契税 |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 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 减半征收契税 |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 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特殊行为 | 具体情况 | 契税政策 |
企业改制 | 企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 (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 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 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 |
事业单位改制 |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 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 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 |
企业合并 | 合并为一个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合并的企业承受原合并 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 | |
企业分立 |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企业 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 |
特殊行为 | 具体情况 | 契税政策 |
企业破产
|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 免征 |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 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 减半征收 | |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 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 免征 | |
资产划转
|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 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 | 免征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 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 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 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 |
特殊行为 | 具体情况 | 契税政策 |
债权转股权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 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 免征 |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 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 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 |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 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 不征 |
如果想在CPA考试的道路上成就自己的梦想,必须要实实在在付出努力去拼搏,而这,没点不畏苦累、迎难而上的劲头是不行的。而你最终变成什么样的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在辛苦和困境里,是选择迎风奔跑,还是转身逃跑。希望大家在自己的注会备考路上能够迎难而上,获得满意的成绩!
相关推荐:2017注会预习《税法》第七章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