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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2016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亚楠2017-03-07 11:40:49

  东奥会计在线高级会计师频道提供: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73号)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格初审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各单位要依据《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0〕111号)以及黑人社发〔2016〕73号等文件要求,对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二、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要提报以下资料原件: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申报基层职称的人员要标注“基层”字样。

  (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打印的《2016年度拟评职称信息确认单》,本人签字确认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三)有效的B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完成本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省内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中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考试取得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人员要提供中级任职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六)有效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单。免试人员要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人员审查表》和符合免试条件的佐证材料,免试条件及佐证材料按原规定执行。因年龄免试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学历、学位证书。申报人员要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对有异议的学历、学位证书,需核实“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学历认证、学籍档案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

  (八)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按照《关于非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人员申报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105号)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九)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要提供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合同)及工资兑现登记表(工资兑现登记表要粘贴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企业申报人员要提供单位聘任证书或聘任协议。

  (十)流动人员要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等相关材料。

  (十一)同级改职人员要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右上方注明“改职”字样。

  (十二)鸡西、双鸭山、七台河、鹤岗四个煤炭城市专业技术人员及在上述城市工作的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申报基层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地处县域的省市直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末页附单位证明(需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人社部门审核)。

  (十三)中直单位申报人员要提供由省人社厅统一开具的委托函。

  (十四)《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等。申报材料中以专利作为满足工作业绩条件的,需提供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的专利证书、批准报告等完备的相关佐证材料。

  (十五)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5份,以A4纸打印)。内容包括: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单位意见。

  (十六)《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十七)申报材料目录表(附件2),需粘贴在申报材料档案袋的正面。

  三、申报程序

  (一)中省直部门的申报人员,由中省直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统一将评审材料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市(地)的申报人员,由市(地)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将评审材料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各地、各部门申报材料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至20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逾期不予受理。

  (四)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各地、各部门申报材料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605-1号;联系人:郑云凤;联系电话:0451-58592503,0451-53678680。

  四、相关政策

  (一)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二)申报人员必须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同级改职人员要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具备《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四)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人员要对本人的学历、论文、成果等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已获资格,并予以通报。

  (五)评审政策和规定按照黑人社发〔2016〕73号文件执行。

  (六)评审标准按照黑人社发〔2010〕111号文件执行。

  (七)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等事宜按照黑人发〔2007〕49号、50号和黑人函〔2007〕8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八)评审费用按照黑价联〔2014〕58号文件规定的每人300元标准收取。

  五、相关要求

  (一)各基层单位要强化职称推荐工作,被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在岗人员;推荐工作要严格执行回避原则,认真贯彻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规定;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查,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纪律,提高审查质量,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落实申报材料审核责任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根据省人社厅要求,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中继续使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https://60.219.211.87:8888/pwh/cj.jsp,部门用户版本IP地址:https://60.219.211.87:8888),申报人员、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须通过平台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平台使用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四)《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填报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将影响评审结果。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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