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解答31个营改增热点问题
关于登记和申报
22.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会计,我们公司把自己开发的房产对外出租,增值税能不能按照简易的办法来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号)已经进行了明确。你们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23. 问:我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已经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下个月就要申报了。我想问一下,申报的时候,除了申报表之外,还要交哪些其他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包括:
1.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
3.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4. 问:我是一家事业单位,请问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你单位年如果经常发生应税行为,超过应税销售额标准后就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如果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则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来纳税。
25. 问:我们公司向境外的一家企业提供研发服务,按照现在的规定可以享受零税率,听说在申请退税时,要先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请问怎么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一)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6. 问:那么我们公司办理完备案后,申请退税的时候还要提供什么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的,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其他热点问题:
27. 问: 我有几间门面房出租,一般都愿意和租户签长期合同,如果租户一次签一年的合同,那我就只收十一个月的租金,还有一个月就给免了,听别人说增值税有个视同销售的规定,就算那一个月免租金了,税务局也要给我核一个价格要我交税,真的是这样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的赠送。去年年底,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明确了一系列增值税征管问题,对您说的这个问题也已在其中进行了明确,即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因此,您只需要就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28. 问:我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近期内将要解禁,请问如果解禁后卖出这些股票,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单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在确定买入价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9. 问:我开了一家旅行社,营改增后可继续执行差额征税政策,在销售额中差掉客人的车票等。但这类票据要先发到客人手中才能登车,下车再回收时,有客人的车票就找不到了,给我们造成一些损失。要是能解决这个问题就好了。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因此,只要您手中保留了客人交通费发票的复印件,同样可以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这部分款项。
30.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最近在隔壁省承包了一项工程,按规定要在当地预缴部分增值税,请问预缴时需提供哪些资料,是否必须提供合同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因此,你公司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提供建筑合同或分包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即可。
31. 问:我们公司是一个进出口代理公司,给一些科研单位或者大专院校代理进口一些设备,这些设备在海关都是免税的,我们公司以自己名义报关进口以后把这些设备给那些单位以后,怎么交税?以前在营业税的时候只有代理费要交,现在怎么听说连货物都要按照销售交17%的税了?可是我又没有进项,到底我应该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您不用担心,您代理进口的设备如果按规定是免税的,那么您再将设备移交给委托方的话,货物部分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这部分款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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