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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佰康2017-04-05 09: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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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

1. 基本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 特定职责

(1)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需监督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营业事务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

(3)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4)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5)实施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经其许可;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实施此类行为,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3. 管理人的责任

(1)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2)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3)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推荐考点:2017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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