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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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1. 管理人的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2. 债权人的撤销权
(1)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即出现破产原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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