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涉税鉴证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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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的业务流程
与涉税服务相同:
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出具报告
1. 涉税鉴证业务承接
(1)分析评估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①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②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③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④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
【注意】涉税服务不需要考虑独立性。
⑤其他相关因素。
(2)签订业务约定书
①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②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提示】同涉税服务。
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2. 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提示】同涉税服务。
(2)项目负责人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计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①鉴证风险评估,包括被鉴证人的税务风险管理情况,税务机关及其他方面对被鉴证人的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的其他方面;
②总体鉴证计划,包括鉴证事项的具体范围、鉴证目标、鉴证策略、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
③具体鉴证安排,包括拟执行的鉴证程序、时间步骤、鉴证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3. 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2)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家咨询。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3)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②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
③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4)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4.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受托的涉税鉴证业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2)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鉴证人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4)项目负责人认为在实施涉税鉴证中,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5)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6)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提示】同涉税服务。
(7)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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