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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亚楠2017-04-13 15:50:4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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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奥会计在线——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推荐】中级经济法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温馨提示:此内容为参考内容,考试时以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官方教材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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