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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债权人委员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佰康2017-04-18 14: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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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监督人)

1. 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并非必设)。

2. 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得超过9人,由人民法院以书面决定认可。

3.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例题1•单选题】债权人委员会是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机构。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应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B.债权人会议必须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定的债权人代表组成

D.债权人委员会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可后方可设立

【答案】A

【解析】(1)选项ABD: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非必设,也未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认可);(2)选项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是(  )。

A.管理人

B.人民法院

C.债权人会议

D.清算组

【答案】C

【解析】债权人委员会是否设立,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确定。

了解更多相关考点,点击查看:2017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出卖人的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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