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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纳税地点、期限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佰康2017-04-21 13: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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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纳税地点

1.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一个是优先标准,一个是附加标准)

2.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 纳税期限、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解释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解释2】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例题•单选题】某境内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5年5月停止生产经营,要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在注销前办理了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所得额为-200万元,至此,企业2010年的亏损还有100万元没有弥补。清算期弥补亏损前计算的清算所得为300万元。则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A.100

B.0

C.25

D.75

【答案】C

【解析】因为清算期间是独立的纳税年度,2010年的10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15年的汇算清缴弥补,而不能结转清算期间弥补。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300-200=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1.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 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了解更多相关考点,点击查看:2017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出卖人的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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