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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佰康2017-04-25 1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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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 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征免范围。

2.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解释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围。

【解释2】最重要的是房屋的租赁。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到多个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个人租赁房屋涉及到的税种

(以租抵价)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解释】全部购房款=实际付购房款+少支出价款(实质租金)

2.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围。

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受益原则纳税)

了解更多相关考点,点击查看:2017税务师《税法二》高频考点:出卖人的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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