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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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计税方法
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计税方法为: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例题】2016年3月,某单位因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18年的王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王强一次性补偿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则王强取得该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①计算免征额=20000×3=60000(元)
②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最后再计算全部应纳税额: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00-60000)÷12-3500=8166.67(元)
③应纳税额=(8166.67×20%-555)×12=1294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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