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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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计算法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解释】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者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亏损弥补期限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2.间接计算法
如果题目中给出了年度会计利润,可以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税法规定根本不能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应全额调增;
②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如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应调增。
(2)纳税调整减少额
①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亏损;
②免税收入;
③加计扣除项目(如研究开发费用)。
3.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处理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案例】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201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A国分回140万元的税后利润(税前所得为200万元,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从B国分回80万元的税后利润(税前所得为100万元,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解法1】(1)来源于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200+100)×25%×200÷(300+200+100)=50(万元);(2)来源于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00+200+100)×25%×100÷(300+200+100)=25(万元);(3)甲公司2015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00+100)×25%-50-20=80(万元)。
【解法2】(1)境内所得单独计算;(2)来源于B国的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低、少缴税的,应当补税;(3)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适用税率高、多缴税的,以后再说;(4)甲公司2015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80÷(1-20%)×(25%-20%)=80(万元)。该处理方式比较简单,不容易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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