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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审核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佰康2017-05-19 10:08:00

【东奥小编】2017年税务师考试报名来袭,学习知识点是备考的重要过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东奥小编每天为您提供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让您保持良好学习状态,考生成为东奥学员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识点内容。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审核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1.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水在内。

如何理解有形动产?按字面理解即可:有形状、能移动。

由“小”想到“大”,由“动物”想到“植物”。

【提示】进口货物,应当向海关缴纳增值税。

2.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3.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4.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

5.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提示】转让股权或产权不征收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的审核(重要)

1. 视同销售行为的审核(非常重要)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了解更多相关考点,点击查看: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六章重要知识点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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