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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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审核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1.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水在内。
如何理解有形动产?按字面理解即可:有形状、能移动。
由“小”想到“大”,由“动物”想到“植物”。
【提示】进口货物,应当向海关缴纳增值税。
2.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3.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4.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
5.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将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提示】转让股权或产权不征收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的审核(重要)
1. 视同销售行为的审核(非常重要)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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