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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无权代理的情形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立爽2017-05-24 12:16:39

懒惰象生锈一样,比操劳更能消耗身体;经常用的钥匙,总是亮闪闪的。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的过程中,希望大家克服懒惰,不断提升。

  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例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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