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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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扣除(定额或定率)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二)次的规定
1.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 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同一项目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分项、分次、分地)
(三)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应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1.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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