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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推荐:工资薪金个人纳税45条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石亚楠2017-05-26 11:39:2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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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年终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张某就职于境内某公司,每月缴纳“五险一金”2000元。

  2018年3月公司拟对其发放当月工资1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则应纳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12=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是555元;

  当月工资10000-2000-3500=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60000×20%-555)+(4500×10%-105)=11790(元);

  节税建议: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工资160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12=54000/12=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16000-2000-3500=105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是1005元;

  个人所得税共计=(54000×10%-105)+(10500×25%-1005)=6915(元);

  可节约个人所得税:11790-6915=4875元。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5〕9号

  17、年终奖金计算公式一年使用一次

  【例4】案情简介(摘自海南日报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A11版)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户科技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的员工进行了岗位内部调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在对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把2014年的一次性奖金放在2014年年终发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奖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发放,造成了这些员工2014年使用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从而导致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这些员工在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但是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所属年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年内使用两次一次性的奖金的特殊算法,从实质来讲,也不应有错。

  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该企业把2014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放在2015年初发放,就不会有税收风险,也符合常规,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给企业及员工个人都带来了损失。

  该案中,企业应补征个人所得税12183.68元,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处以税款0.5倍罚款6091.84元。

  【例5】某单位员工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发放,某单位员工在第一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某单位员工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18、年终奖金计算的“坑”

  并举出例子,比如年终奖为18000元,那么要缴纳540元的税,如果按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多纳税1155.1元,即1695.1元;

  54001元的年终奖比54000元多纳4950.2元;

  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4390.25元;

  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19250.3元;

  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30250.35元;

  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88000.45元。

  19、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5)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例5】某公司2016年7月辞退甲、乙、丙三名员工:

  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30000元;

  乙员工已经工作10年,月收入1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0元;

  丙员工已经工作了18年,月收入2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300000元;

  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4万元/年。

  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40000×3=120000(元)

  (1)甲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30000元,小于120000元,因此,甲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150000-120000=300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30000÷10=3000(元);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资收入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因此,乙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300000-120000=1800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180000÷12=15000(元);公司应代扣代缴丙的个人所得税=[(15000-3500)×25%-1005]×12=22440(元)。

  政策依据:财税〔2001〕157号

  20、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6】老A2016年7月因身体原因提前20个月退休,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给杨某一次性补贴120000元。

  则老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0-3500)×10%-105]×20=2900(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1、企业为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应按“工资、薪金”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2、离、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免征个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3、离、退休人员领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的补贴奖金等需缴纳个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8〕723号

  24、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收入需缴纳个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需要提醒的是,不需要合并免征个税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计算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25、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020号、财税〔2008〕7号

  26、“老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免

  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4)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国税函[2001]336号,就探亲费“合理的部分”做出统一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例如外籍员工的子女学校的专车接送费不在免税范围,因此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6)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7)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财税字〔1994〕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7〕054号。

  27、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时的减除费用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8、计算工资个税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例】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参与施工建设并由境内企业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该境内企业员工在境外提供劳务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工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9、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政策

  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1300元,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202号

  30、军队干部取得以下补贴、津贴免征或不征个税

  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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