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税法二>正文

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一般性加速折旧优惠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佰康2017-06-02 09:40:59

【东奥小编】2017年税务师考试报名全国入口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了,转眼间,已经来到了五月的第四周,天气回暖正是学习好时节,东奥小编每天为您提供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让您保持良好学习状态,考生成为东奥学员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识点内容。

加速折旧优惠

1. 一般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 特殊性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按上述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1)至(3)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5)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了解更多相关考点,点击查看: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