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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干货: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焦莉涵2017-06-02 15:05:03

  路虽远,行者将至,东奥小编为大家带来初级会计师考试干货分享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希望考生朋友们仔细阅读,认真备考。

  一、商业保险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商业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范围,应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

  二、商业保险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三、商业保险税会差异分析

  1、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有规定,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

  ①特殊工种范围的界定

  目前的特殊工种范围存在两种版本:(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规定的高危作业人员名录。由于现有财税文件并未明确特殊工种范围或参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法准确判断,建议多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②人身安全保险类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企业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如《煤炭法》和《建筑法》规定: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行业特殊性应该仍可视为投保依据法定。但各省市区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需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是否视为投保依据法定尚不确定,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事先进行确认。

  B、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一般情况下,各省市区对于煤炭和建筑行业的特殊工种都规定有明确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率和投保对象等,只有按规定进行了特殊工种、特殊行业的保险,企业才能取得安全相关的证书而进行生产经营。

  因此,在特殊工种范围明确之前,建议企业在处理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税前扣除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处理,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2、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的还有因公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提出: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增加特定类型的商业保险费,如企业因其职工出差而为职工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费用支出等,应准予税前扣除。考虑到这些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也无法一一明确,而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做灵活调整。所以,本条规定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但到目前为止,财政、税务部门也未规定哪些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保险费的扣除陷入“合理不合法”的困境,即,尽管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因政策规定的空白而使得能否税前扣除产生异议。

  ①交通意外保险费

  常见的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随票按次购买和按年统一购买两种,现有税收政策的态度一般为:随票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税前扣除,如《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企便函仅为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不能参照执行,否则很可能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同时,尽管部分省市在税收文件中对意外保险费问题有所提及,但均未形成系统性规定,企业仍感无所适从,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可以从税前扣除。

  在这一问题上,企业不应盲目参照执行企便函及其他省市政策规定,而应注意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公布的汇算清缴问答、通知、指引等,在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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