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会计》知识点:联营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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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联营企业投资
联营企业投资,是指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比如: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如发行的可转债、认股权证)。
【提示】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案例】甲公司于2×16年8月10日以自有资金8亿元参股乙公司并占乙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9%,为乙公司的第三大股东。乙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和1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根据乙公司的章程以及合资协议的规定,乙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甲公司自投资之日起即有权力向乙公司委派1名董事(即随时有权要求委派)。由于投资恰逢年中,为保持经营的稳定性,且甲公司根据投资前对乙公司的尽职调查认为,乙公司现有董事管理经验丰富,具备决策独立性,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参与乙公司经营决策,维护包括甲公司在内的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甲公司2×16年未实际向乙公司委派董事,而是自2×17年3月10日起才开始正式向乙公司委派了1名董事。
【案例解析】《企业会计准则》将“重大影响”定义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其判断的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并未在初始投资时派出董事,2×17年3月10日才向乙公司实际派出董事,是出于“投资恰逢年中,保持经营的稳定性,且根据尽职调查认可了现有董事的胜任能力”的考虑,并非受阻于机制上的实质性障碍。因此,甲公司在2×17年3月10日前较为被动地参与决策的情况 ,并不改变或者削弱甲公司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甲公司自投资日起即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应自投资日开始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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