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税务师报考将于2017年6月20日截止,接下来将进入备考阶段,不知道大家准备好了没有。东奥会计在线小编为大家提供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的备考知识,和大家一起度过备考阶段。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1.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7.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例题·单选题】税务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是指( )。(2012年)
A.被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
B.与申请人存在控股关系的上级单位
C.以共同名义与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处罚决定的其他组织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答案】D
【解析】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有( )。(2013年)
A.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合伙企业可以推举一名合伙人作为申请人
C.申请人须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曰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申请人可以委托3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E.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可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答案】BD
【解析】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企业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选项D错误:申请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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