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距离2017年6月20日税务师报考结束只剩下6天的时间,还没有报上名的小伙伴们可不要错过了。今天东奥会计在线小编一如既往为大家发布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的相关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1.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向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示:是本级,不是上一级)。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2)(3)(4)(5)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4年)
A.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征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受托代征人是被申请人
C.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税务具体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D.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E.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法人及自然人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选项E: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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