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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精编:合伙企业的财产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立爽2017-06-29 10:55:36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凡事贵在坚持,对于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而言也是如此。东奥中级职称频道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经济法知识点,赶快学起来吧。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

  A.合伙人的出资

  B.合伙企业取得的专利权

  C.合伙企业接受的捐赠

  D.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

  【答案】D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任意约定。

  【例题·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他合伙人知悉后表示反对。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出质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可撤销

  C.效力未定

  D.无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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