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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以及编报前的准备工作
(一)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
1.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按正确的会计基础编制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3.至少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4.项目列报遵守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3)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5.保持各个会计期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除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或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外,不得随意变更。
6.各项目之间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7.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8.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编报企业的名称等重要信息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如表首)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1)编报企业的名称;
(2)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人民币金额单位;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二)财务报表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严格审核会计账簿的记录和有关资料;
2.进行全面财产清查、核实债务,发现有关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4.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本期相关项目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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