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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收优先的规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07-04 10:48:33

  对于2017税务师考试,天道酬勤,努力才会有收获。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税务师知识点,希望各位考生能够不忘初心,坚持自己的梦想。

  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2)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4)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1)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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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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