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纳税人的义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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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关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根据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3)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相关报表及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提示】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
①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③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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