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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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 |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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