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非涉税鉴证服务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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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税鉴证服务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2.合理原则。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应当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规。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3.胜任原则。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4.责任原则。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服务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非涉税鉴证服务基本业务流程
1.非涉税鉴证业务承接
(1)分析评估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非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非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①委托事项是否属于非涉税鉴证业务;
②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③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④其他相关因素。
(2)签订业务约定书
①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非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②非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③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非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④非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
1)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并在业务约定书上写明。
2)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签约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发生变化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生效后,服务目的、对象、时限、报告使用等基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⑤由于税务师事务所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规定的执业义务,故意、过失出具虚假业务报告或实施违约侵权行为,造成委托方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方除按规定承担本身的税收法律责任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就合同责任部分按照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1】下列情形均属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执业义务行为:
1)未注意到政策更新或对政策判断、理解出现偏差造成失误;
2)在委托涉税事宜的执业工作中因运用方法不当或收集、处理纳税数据信息不当;
3)超越法定委托权限,在委托方不知情或未得到委托方确认情况下,以委托方名义擅自办理涉税事宜;
4)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对委托涉税事宜进行盲目执业;
5)违反保密义务,对委托方重要资料保管不当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侵害委托方权益;
6)明示或暗示将不提交工作结果,或委托项目结果不符合约定要求和时限;
7)存在违反业务约定书的其他情形。
【提示2】
1)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违反约定义务提供不实、不完整资料信息或者存在其他限制行为;税务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执业准则进行执业,以恰当方式向委托方提示过,但是委托方依然坚持或不予改正错误的信息和数据,由此造成的委托涉税事宜与经济事实、纳税事实不符的,由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2)税务师事务所明知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违法,仍继续进行涉税业务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税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签约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签约双方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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