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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精编:代位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立爽2017-07-12 1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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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题·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D

  【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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