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非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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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税务师执行其他涉税服务,应当根据具体的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执行依据。
(2)税务师执行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应当编制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
【提示】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3)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非涉税鉴证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②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税务师事务所开展非涉税鉴证业务,可根据服务内容和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的业务报告。
(2)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3)在正式出具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拟出具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4)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税务师应当在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5)税务师在提供服务时,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服务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6)税务师在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足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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