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务登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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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提示1】
(1)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2)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井向社会公示。
(4)“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5)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提示2】
(1)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2)过渡期间,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如企业申清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2.新的“五证合一”办证模式,企业只需等待2个工作日即可办理。
3.除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其他主体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即其他机关(编办、民政、司法等)批准设立的主体暂不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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