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正文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查封、扣押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07-14 09:26:06

  2017税务师备考正在紧张而忙碌的进行当中,东奥小编每天为大家整理税务师知识点,帮助大家夯实基础,轻松过关!

  查封、扣押(掌握)

  1.实施主体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范围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程序

  (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上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进行,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税务师

  (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③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时限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①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②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③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相关链接】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今天的成功是因为昨天的积累,明天的成功则依赖于今天的努力。祝大家2017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更多习题欢迎查看:2017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