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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保管和赔偿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07-14 09:33:47

  2017税务师备考正在紧张而忙碌的进行当中,东奥小编每天为大家整理税务师知识点,帮助大家夯实基础,轻松过关!

  保管和赔偿

  (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包括扣押),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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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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