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交付冻结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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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冻结决定书
(1)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事后交付)
(2)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③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冻结期限
(1)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2)延长冻结期限
①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解除冻结
(1)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
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②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④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2)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提示】冻结期限已经届满而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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