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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 知识点:亏损弥补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07-19 15:41:16

  对于2017税务师考试,天道酬勤,努力才会有收获。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税务师知识点,希望各位考生能够不忘初心,坚持自己的梦想。

  亏损弥补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两家企业,A企业2014年利润50万元,2015年利润50万元;B企业2014年利润-100万元,2015年利润200万元。如果不允许补亏:

  A企业纳税(50+50)×25%=25(万元)

  B企业纳税200×25%=50(万元)

  如果允许补亏:

  A企业纳税(50+50)×25%=25(万元)

  B企业纳税(-100+200)×25%=25(万元)。

  【解释】补亏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1)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例如小微企业判定)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

  (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解释】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结合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今天的成功是因为昨天的积累,明天的成功则依赖于今天的努力。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祝大家2017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更多习题欢迎查看:2017年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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