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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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1】对于税务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税务行政决定,经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仍未履行的,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新增)
【提示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前催告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管辖法院
(1)行政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则上是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受理
(1)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
(2)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5.执行裁定
(1)如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2)如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存在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3)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6.费用
(1)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3)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相关链接1】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相关链接3】因查封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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