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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2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07-20 17:19:43

  2017税务师备考正在紧张而忙碌的进行当中,东奥小编每天为大家整理税务师考试知识点,帮助大家夯实基础,轻松过关!

  金银首饰消费税计税规则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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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4.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5.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归纳】记住两方面:

  1.征税范围(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但包含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

  2.还要记住两个比例(5%税率、6%利润率)。

  更多练习题可以查看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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