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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法二》基础考点: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07-26 10:51:45

  对于2017税务师考试,天道酬勤,努力才会有收获。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税法二》知识点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熟悉)

  【内容导航】:

  1.基本扣除规范

  2.企业对维修费用的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

  4.基本配套设施

  5.附加配套设施

  6.按揭担保金

  7.委托境外销售的佣金支出

  8.利息支出

  9.损失

  10.折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第11讲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知识点】: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熟悉)

  1.基本扣除规范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2.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4.基本配套设施——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客观题考点)

房屋性质

地理位置

预计利润率标准

非经济适用房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域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15%

地级市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10%

其他地区

不得低于5%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

(不受区域限制)

不得低于3%

  5.附加配套设施——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邮电通信、学校、医疗设施

单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停车场所

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6.按揭担保金——不得减少计税所得,但发生损失可以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销售的佣金支出——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限额。

  8.利息支出

  财务费用性质的合理的利息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9.损失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0.折旧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今天的成功是因为昨天的积累,明天的成功则依赖于今天的努力。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祝大家2017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更多习题欢迎查看:2017年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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