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法》强化考点:准予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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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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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三节税前扣除项目
【知识点】:准予扣除项目
第三节税前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2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
【解释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解释2】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解释3】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辅导费用”,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解释4】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题·判断题】某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的工资薪金总额为950万元,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为150万元,在计算该公司201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用应据实扣除。( )
【答案】×
【解析】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950×14%=133(万元),实际发生额15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扣除133万元,而非据实扣除。
【例题·判断题】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辅导费用,在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