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财务管理》强化考点:企业利润分配纳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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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分配纳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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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财务管理》科目第九章收入与分配管理第三节纳税管理
【知识点】:企业利润分配纳税管理
第三节纳税管理
企业利润分配纳税管理
(一)所得税的纳税管理
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最重要的就是正确把握亏损弥补期限。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10年度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假设该企业2010~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所示:某企业2010-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单位:万元)
年度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20 | 10 | 20 | 20 | 10 | 60 |
请计算该企业2016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
A.0
B.5
C.10
D.15
【答案】D
【解析】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
利润 | -100 | 20 | 10 | 20 | 20 | 10 | 60 |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80 | -70 | -50 | -30 | -20 | 60 |
应交所得税 | 0 | 0 | 0 | 0 | 0 | 0 | 60×25%=15 |
(二)股利分配的纳税管理
1.基于自然人股东的纳税筹划
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有利于长期持股的个人股东获得纳税方面的好处。
【提示】据财税[2015]10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个人不是获取现金或股票股利,而是通过股票交易获得投资收益,对股票转让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即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但投资个人在股票交易时需承担成交金额的1‰的印花税。
总结:基于自然人股东的纳税筹划
投资收益 | 持股期限 | 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 | 交易时印花税 |
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 1个月以内(含1个月) | 20% | |
1个月-12个月(含1年) | 20%*50%=10% | ||
超过1年 | 免征 | ||
买卖股票资本利得收益 | 免征 | 成交额*1‰ |
2.基于法人股东的纳税筹划
(1)投资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收益所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享受免税收入待遇,而不论该投资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2)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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