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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07-28 15:10:36

  【东奥小编】2017税务师备考正在紧张而忙碌的进行当中,东奥小编每天为大家整理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内容导航】: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五章第14讲行政复议程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特殊规定、行政复议法基本原则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1.维持决定的适用情形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情形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3.履行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的适用情形

  (1)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5.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6.责令被申请人赔偿

  (1)依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2)依职权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②返还执行的罚款或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1.被申请人不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不履行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小编为你整理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大家能够轻松过关!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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