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法二》基础考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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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一章第八节 税收优惠
【知识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必备条件 | 要求 |
企业性质 | 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
核算条件 | 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 |
盈利水平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不是利润) |
从业人数 | 工业:不超过100人; 商业:不超过80人。 |
资产总额 | 工业:不超过3000万元; 商业:不超过1000万元。 |
【提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
【解释】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待遇。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4)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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