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法一》基础考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务师考试是有一定难度的,但是大家不必担忧,毕竟没有哪样成功是不需要努力的,既然有了目标,就为了它奋斗,小编为大家总结了《税法一》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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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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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科目第三章第25讲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减征免征、征收管理
【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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