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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权利主体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子琪2017-08-02 10:41:25

  【东奥小编】2017税务师备考正在紧张而忙碌的进行当中,东奥小编每天为大家整理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权利主体

  【内容导航】: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六章第24讲自然人、法人

  【知识点】:权利主体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掌握)(P126)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2017年新增)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胎儿的特别保护(2017年新增)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P126)

  (一)类型(2017年重大调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年满8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8周岁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相关链接】行政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监护与法定代理制度(2017年新增)

  1.未成年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小编为你整理税务师每日一练汇总,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备考,轻松过关!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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